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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的途径

  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席法庭、审查判决和裁定等途径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程序不合法或者判决、裁定错误的案件,以提起抗诉、提出量刑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意见等方式予以纠正,其中提出量刑建议、提起抗诉是比较有效的监督方法。
  (一)量刑建议
  在刑事审判中采用量刑建议这种监督形式,是对刑事审判实体监督的前移,它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直接作用于法庭审判。量刑建议属于预防性监督,是检察机关综合犯罪构成各个方面后,结合案件的犯罪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应在什么幅度内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意见,作为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的正式意见。因此,量刑建议是对刑事审判监督的完善,对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承办人在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审查后,认为已经达到起诉标准,就需要对影响本案量刑的犯罪起因、后果,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事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被害人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同时参照以往的判例,提出对被告人量刑幅度的意见,制作《量刑建议书》,随同卷宗移送法院。
  我院的具体做法是: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在法定刑期内进一步压缩量刑空间,提出一个档次范围相差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量刑幅度;同时对于非常用罪名案件,如我们在办理王某某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时,承办人就从案件本身的事实、情节出发,在细致研究了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的基础上,结合法定及酌定情节,通过有理有据的分析后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5000.00元至40000.00元的建议,最终被法院采纳,当庭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5000.00元,被告人表示服判。
延伸阅读:
我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检察院怎样进行刑事审判监督
  (二)提起抗诉
  刑事审判监督的中心工作是抗诉,在办案实践中,案件承办人通过对法院判决、裁定审查之后,认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以及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5)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错误的;(6)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近年来,我们不断提醒自己:公诉人既是公诉权的行使者,同时又承担着大部分的诉讼监督权,不能就案办案,要全面、正确履行公诉人的职责,认清自己身上的两重责任,摆正公诉与监督的关系,同时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实体监督多、程序监督少的思想,在办案实践中,我们能够具备不抗则已、每抗必胜的把握,通过准确无误地熟悉和领会具体法律规定,在吃透案情、固定证据后,从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结合点上寻找抗诉依据。
  我院对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猥亵儿童一案即是典型。法律规定猥亵儿童罪适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应当从重处罚,而法院在仅以被告人有认罪态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收到判决书后办案人及时与科长、主管检察长沟通情况,并由检察长向市检察院公诉处汇报情况,得到市检察院的支持后,我院对此案以判决量刑畸轻为理由提起抗诉,现此案正在二审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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