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公检法三机关常是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片面地强调配合,而忽视了制约。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部门承担了对刑事案件是否需要提起公诉作出决定的重要职责,也正是由于这一职责的重要性,绝大多数的审查起诉工作侧重于查清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一般从事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人员也认为只要把握好了案件的事实、情节,自己的工作就算做好了,认为侦查监督工作是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批捕部门的事,有的甚至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时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强调侦查监督则会影响两者的关系,从而影响案件高质量的起诉到法院。那么,作为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部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到底是不是必要的呢?笔者认为十分必要。理由有:
第一、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是保证案件起诉质量的需要。因为侦查活动进行得如何,客观上决定了案件起诉质量的高低。公安机关将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虽然审查起诉部门所看到只是侦查终结所形成的卷宗材料,是侦查活动的结果,但透过这个结果,结合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及听取被害人、委托辩护人的意见,我们可以展现出侦查活动的原貌。那些通过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等违反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证据,就面临着一个取舍的问题,如果一味只看结果,对侦查中存在的违法取证现象视而不见,势必会影响案件审查起诉的质量,甚至会造成冤、假、错案,从而使得案件在公诉过程中十分被动。
第二、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是保证刑事案件中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的各诉讼参与人基本上都已进入诉讼程序。审查起诉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各诉讼参与人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而绝大部分诉讼参与人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且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更多的表现为对侦查结果的追求,对于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的保护,往往是抱一种放任的态度。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全面了解、接触的过程,在这时候通过侦查监督依法维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利益,对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显得十分重要,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尊重人权的原则。
第三、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法在提起公诉这一章作了这样的规定,是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活动必须进行监督的强化要求,是对传统认为审查起诉就是把犯罪嫌疑人推上法庭并最终由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就达目的观念的补充,也是对那种认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仅是审查批捕和控告申诉部门的工作的观点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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