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出行注意随身物品保管 发现被盗应即报警 记一位聋哑人的盗窃案

出行注意随身物品保管 发现被盗应即报警 记一位聋哑人的盗窃案 一、    案件情况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肖健华律师热心社会公益,作为法律援助刑事专家律师团的成员,根据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人通知,经广州市越秀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并经该案被告人张某的同意,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本案被告人张某是聋哑人,因生活困难无依,且有一儿子在读大学需要供养,无奈之下常有顺手牵羊之举。张某被指控于2012年3月16日15时许,到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三马路海印广场三楼c103档,乘被害人林xx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林xx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1台(物品价值1924元),得手后被告人张xx逃离现场。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张xx再次来到海印广场伺机作案时被抓获,缴获赃物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二、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本案被告人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三、    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辩护难度 1、          本案被告人是累犯,有前科,这大大增加了辩护难度。 2、          本案犯罪嫌疑人已经如实供述相关的案件事实。 3、          本案证据确凿,有监控录像等证据足以证实。  五、    辩护思路 肖健华律师在研究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经依法会见被告人,依法提出意见:一、被告人张松强是又聋又哑人,犯罪情节较轻,案值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张松强积极配合追缴赃物,并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张松强到案后,主动坦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坦白,具有从轻情节。四、本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具有从轻情节。五、本案被告人并无其他生活来源,确因生活急需而盗窃,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可以酌情从轻判处。 六、    辩护效果 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量刑属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最低刑期,本案达到了最佳的辩护效果。题外话一个聋哑人,因为供养儿子读大学,而采取盗窃的行为,令人痛惜,但当地的民政、残联也应当检讨工作是否到位。此外,各位朋友在外出时,务必注意随身物品的保管,一旦发现被盗,应当及时报警,及时调取监控路线,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