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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官炳,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0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官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官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周官炳在路桥街道石浜村石浜隧道的东面山洞口处,将正在使用的通往隧道的照明电缆剪断,窃得电缆线14.5米(价值人民币1711元),造成石浜隧道断电超过8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官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翟开福、蔡郭廉、陈荣培证言,估价鉴定书,损失证明,扣押、调取、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官炳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周官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官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10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 福 生

人民陪审员 叶 炳 贤

人民陪审员 陈 学 友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林 瑛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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