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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摊档主打伤顾客 妻子及时制止并且认罪态度良好

菜摊档主打伤顾客

菜摊档主打伤顾客,因发现顾客在挑菜时有小白菜的菜叶掉落了又没买走,大朗镇一家菜摊档主张某父子一怒之下将这名男顾客打伤。案发后,张某父子向受伤顾客赔偿了11万元,获得对方谅解。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张某父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1年半。

男子张某及其父母姐姐一家四口,在大朗镇大井头村菜市场经营卖菜生意。父子二人分开摆摊。2016年3月10日9时许,顾客王先生与妻子来到张某所在的菜摊档位,挑选小白菜。

在挑选过程中,小白菜有菜叶掉落。张某看了,认为是王先生夫妇在挑菜时任意剥掉菜叶,要求对方把菜买下来。王先生则认为,这菜叶是自己掉的,并非他们故意剥掉,拒绝购买。

张某和王先生因此吵起来,并引发肢体冲突。后张某在菜摊上随手拿起一把西瓜刀,欲砍王先生,幸好被张母和在场其他摊位档主拦住并将刀夺走,王先生夫妇趁机离开。但当王先生走了十几米后,张某从后面追赶上来,在附近卖菜的张父亦闻讯赶来,父子俩一起拦住了王先生。

张某即对王先生的头部等部位拳打脚踢。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将张父抓获。经法医鉴定,王先生的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张某父子对王先生赔偿了11万元,王先生对张某父子表示谅解。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