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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碾乘客腿 肇事司机或涉嫌故意伤害

出租车碾乘客腿

7日晚,南京和燕路发生残忍的一幕,一名乘客为车资扒在的士左侧车门和出租车司机发生争吵。突然,出租车油门一加,乘客倒地,车轮从该乘客的左腿上碾过,绝尘而去。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受伤的男青年姓王,其左腿呈90度弯曲,不能伸直,黑色的裤子上留下一道轮胎印迹。他的同伴刘某称,当晚他们在迈皋桥红太阳附近吃饭的,饭后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安怀村,没想到眼看到了家门口出了这样的事情。

说起事情起因,刘某说,从迈皋桥到安怀村平时打车也就十几元,可这次到达安怀村,出租车驾驶员说28元,就为这事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想息事宁人就给了出租车驾驶员30元,没想到驾驶员没找零钱,也没有打票,直接加油门开走,在此过程中带倒了王某并从他的左腿上碾过。

不久,交警和120救护车都赶到现场。经初步检查,王某的左侧小腿和大腿均有骨折现象。目前,交警部门正通过路面监控追查肇事出租车。同时,希望出租车驾驶员尽快到交警六大队接受调查处理。(金羊网)

肇事司机或涉嫌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