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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盗窃财物 宽严相济从轻处罚

被依法鉴定为患有精神病性症状抑郁症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盗窃,应当如何量刑。2012年1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精神病人涉嫌盗窃罪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东山瑶族乡清水街的居民黄某,现年25周岁,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4月2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按说应当痛改前非,洗心革面,好好工作奉献社会,但黄某却恶习不改,重操起了旧业。2012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伙同赵某、杨某窜到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北岸新区滨江大道梁基商住楼楼下,将兰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弯梁二轮摩托车盗走。当日17时许,三人又窜到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兴龙中路“知军源商店”门前的停车道,将粟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随后,由被告人黄某驾驶银灰色女式二轮摩托车、赵某驾驶黑色弯梁二轮摩托车开往桂林销赃,途径临桂县宛田乡路段时,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赵某弃车逃跑。两辆被盗摩托车被当场查获,后已发还给被害人,同日,黄某被刑事拘留。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案发当时及目前均处于残留期),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盗走的两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 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且其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且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