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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行为”的刑事责任分析

  人肉搜索,就是以人力作为搜索引擎,查找信息,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辨别真伪,部分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2001年开始,我国网络中出现了“人肉搜索”行为,通过网络回答的方式挖掘现实中特定人的真实信息,侵犯被搜索人的隐私权的网络暴力行为逐渐波及现实公民的人权。

  在虚拟的网络上,数量庞大的陌生人怀着不同的目的,随机加入到某件“人肉搜索”行为中来,直接反映出“人肉搜索”具有的智能、便捷、集体无意识侵权以及被害人权益难以保护的特点。据相关媒体2015年对中国1839位网民进行的调查统计显示,55.1%的人认为人肉搜索被滥用,58.1%的人认为人肉搜索会让自己失去安全感。对于“人肉搜索”侵犯他人人权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我国有专家指出,“人肉搜索”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远远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应当在刑法规制范围中规范“人肉搜索”行为,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除《刑法》规定外,我国自2013年先后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但就立法治理而言,仍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法律法规关于对网络监管的规定不健全,导致不能及时发现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行为,网络法治整体环境较差;二是法律法规关于“网络暴力”的规定比较分散,司法操作性差,难以对网络暴力犯罪进行责任追究。

  当我们一张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家庭住址、生活经历等信息,被他人的“人肉搜索”在网络上肆意的刻画和暴露,我们就好比网络的傀儡,任他人摆布,人权保护又何从谈起。我们在看到“人肉搜索”正功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人肉搜索”这类网络暴力行为所付出的违法成本较低,带来的社会影响较大。只有不断完善刑法立法,形成惩戒和遏制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体系,提高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最大限度的预防“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行为。

  目前,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将“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行为入刑。立法机关在进行刑法修改时,应将“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体系。二是可通过增加专有罪名,以更好地对“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行为进行治理。三是进一步完善现行网络暴力犯罪刑法规定的补充性规定。法律的保守性决定了法律永远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由于“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在司法操作中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条款,因此,可以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或者出台单行法,作为刑法法律规定的补充性规定。

  (原标题:“人肉搜索行为”的刑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