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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及法律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建国后出于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死刑复核权曾一度授权给各省及军事法院、新疆建设兵团法院。

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新闻)

 

死刑复核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审理时应适用何种程序的批复(1990年6月5日 法(研)复[1990]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2007年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4号,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