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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辩护案例

2012年8月,山东省济宁市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在担任该县人民医院药剂设备科科长期间,在医院检验科试剂、设备招标采购及使用过程中,利用所担任职务之便利条件,贪污3万元、受贿11.5万元,认为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依法在法定刑12年以上量刑。  案情分析: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及阅卷分析,对贪污罪指控提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贪污罪不能成立”的辩护观点,对受贿罪指控提出了“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应当认定为医务人员,其行使的职权是医务人员的处方权,受贿罪不能成立” 的辩护观点。经过开庭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对检察院贪污罪的指控未支持,对受贿罪的指控给予部分支持。  审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