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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思德:弗格森案有多少程序正义——与陈平商榷

霍思德:弗格森案有多少程序正义——与陈平商榷 2014-12-08 来源:观察者 浏览次数:0 【11月28日和12月2日,观察者网就美国弗格森骚乱,发布了复旦大学新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春秋发展战略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陈平的访谈,访谈包括和两篇文章。文章发布后引起读者很大反响,一些读者也提出了异议。观察者网专栏作者霍思德,为专攻法律的留美学人,他投书观察者网,对陈平的判断和见解提出不同意见。观察者网此处刊发他的文章,供读者思考甄别。】美国又一起白人警察扼杀黑人案件,大陪审团宣布对涉事警察免于起诉检方的非常规程序是在包庇白人警察陈平教授在文中提出了 检方在此次案件的非常规做法,是为了逃避责任,这没错,但没有指出,这事实上就造成了法律的不公,造成了检方故意为警察洗清罪责的事实,也导致他偏听偏信,站在了白人警察一边。正如陈平所看到的,检方把所有证据提交上去的做法本来在刑事诉讼中就非常罕见。因为正常人都知道,发生这样的事情,就算是有目击证人的情况,目击证人因为个人偏好,与死者或者肇事者的关系,当时观察的角度,事后通过其他感观回忆所脑补的画面,以及事情发生过快没有注意到所有情况,或者事发现场嘈杂听错了对话内容,都是非常正常且可以理解的。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也是电光火石之间完成的,要指望人数众多的目击证人证词一致,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个近乎不可能的事情,不能仅仅因为证人口供不一致就判断这里面有问题,或者有人作伪证。因此在刑事诉讼的一开始,检方就应该就目击证人的证词互相比照,筛选,然后根据自己所追求的罪名整理出一套证据交给大陪审团审阅。完全不整理证据,把东西一股脑的丢给大陪审团,要么就是检方失职,要么就是检方根本不想起诉。要知道,大陪审团是一群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普通人,本身也是受到各种偏见和误导的影响,而且很可能这个案子是他们一辈子处理的唯一一件刑事案,完全没有经验可循,也很少会像专业人士一样知道目击证人口供出现不一致所存在的所有可能原因,因此当看到这样的案卷的时候,他们只可能会被各种矛盾的证据所混淆。至于血迹和伤痕,在没有经过双方律师辩论盘问的情况下,都是很可疑的。威尔逊警官有没有在打死布朗后靠近尸体,翻检尸体乃至进行抢救?如果有,沾上血迹也不足为怪。枪上的血迹哪里来的?如果真的是近身搏斗,怎么白人警官衣服上、身体上没有?枪的体积和面积能比一米九的大个更容易接触到死者的血液?伤痕是怎么造成的?一定是死者打的么?根据瘀痕判断受伤事件跨度能有几个小时,是不是之前哪里磕到了?事后跑去翻检死者的途中摔倒了?伤痕和死者的拳印吻合么?大小对应么?在便利店偷了东西,就罪至于死,就够使用致命武力?警察训练怎么不打手、打腿以消除凶手的行动能力,尤其是凶手没有具备致命武器的情况下,为什么一定要打死?是否有人知道,纽约市警察作为训练最好的警察,训练时开枪命中率不足三成。非常规的程序还包括,检方没有提出任何罪名给大陪审团讨论,在我看来这就是算准了如今这个结果。假设检方起诉被告二级谋杀,那么大陪审团只需要讨论这些证据是否支持二级谋杀即可,是就起诉,不是就放弃,要达成9人多数并不难。而现在检方不提供任何罪名,那么大陪审团则需要考虑一级谋杀,二级谋杀,重罪谋杀,过失杀人,激情杀人等一系列罪名,那么就可能出现两个人支持一级谋杀,三个人支持二级谋杀,四个人支持重罪杀人,五个人支持过失杀人等情况。最后任何一项罪名都无法达成多数,而实际上不排除整个陪审团都恨不得将凶手绳之以法却无法就具体的罪名达成一致的情况。而检察官还可以利用程序把事情办砸的责任推给陪审团,自己避开舆论的炮火。而在大陪审团审阅的时候,检察官有足够的手段可以引导大陪审团达成自己想要的结果。大陪审团是一个非对抗性的情境,只有检方出席,被告律师是不会出现的,所以大陪审团只能听到检方的一面之词。检方处理案件的态度是否积极,用词表达是否全力以赴,证据提交的顺序,案情的阐述方式,证人口供的组织都可以起到操纵结果的效果。而这次检方和被告蛇鼠一窝,检方居然邀请被告作证。通常被告不会去大陪审团面前作证,因为自己律师不会陪同,一旦出错就会被抓住把柄。但这里因为有检方保驾护航,大陪审团反而还会觉得被告勇气可嘉。而更不公平的是,死者是不会出席的,只有被告一人的陈述,这程序天生就对被射杀黑人迈克尔 布朗不公平。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2010年联邦检察官起诉大约162000个嫌疑人,只有11人没有得到大陪审团的批准。而这几日,弗格森案、纽约白人警察扼死黑人小贩加纳两起案件,白人警察都被免于起诉,这只是偶然的巧合吗?美国公检法狼狈为奸的事不鲜见2004年,威斯康辛州一个白人男青年在自己家门口当着母亲和妹妹的面被警察杀死,最后也是被罗织出夺枪拒捕等罪名。据陈,当时警方以为该男青年车中有大麻,而实际上是死者的友人喝醉,死者好心开车送其回家,在自己家门口被警车截停。事发之后不到48小时检察官就发布声明称警方开枪合理,没有不当行为,拒绝调查此案。死者父亲是前空军少校,家里颇有资产,花重金请私家侦探调查后得知检察官竞选得到警察公会巨额献金和大量投票,不仅坐上检察官,后来还选举做了法官,该案件从法医到证词都有问题。最后私家侦探整理出了数千页的报告由死者父亲交给联邦检察官和FBI敦促调查,后来他还大肆游说本州议员立法,花了十年的功夫才在今年初促成立法,即一旦再出现警察打死人的案件必须由独立第三方调查。同样的事情,这位白人富家子的父亲选了最平和的手段达成了自己的目的,可是这样的做法几个人负担得起?在威斯康辛州自从有警察局以来就没有一个警察因为误杀而被起诉判刑,说句不好听的,如果死的不是自己的儿子而自己恰好有钱,这位白人富翁老爹会如此不遗余力的去纠正这么一个百余年都没有得到解决的制度问题?更可笑的是,这种检察官-警察内部自检自查是美国特色,威斯康辛州是第一个规定独立第三方调查警察杀人的州,算是开了美国的先河。而且圣路易斯的这位检察官是有历史的。14年前,两个手无寸铁的黑人毒贩在停车场被警方打了21枪击毙,同样是这个检察官,用了同样的手段忽悠了大陪审团,最后警察未被起诉。当时杀人的两个警察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死者试图开车正面撞向他们,他们被迫开枪自卫。可在大陪审团决定不起诉两位警察之后,联邦调查局的调查显示这两人都说谎作伪证,因为死者的车当时打向的是倒车,根本不可能向前撞向警察。可笑的是,这么明显的证据警察们居然没有试图掩盖,可以说是在检察官的庇护下有恃无恐。而这个检察官自己的父亲就是一位被罪犯打死的警察,他的兄弟侄子和表兄弟都是该市的警察,而他自己如果不是断了腿也早就去做警察了。这样背景的一位检察官,在遇到弗格森案的时候本该回避,这也是受害者家属一直要求请外地检察官处理此案的原因。圣路易斯市的执法一向偏颇。靠着交通罚款吃饭的警察对于黑人司机尤其苛刻,87%的罚单给了黑人,而当地黑人只不过占了67%的人口。该市去年24532人次,起诉12018桩案子,平均每家1.5个案件逮捕3次,黑人就算再作奸犯科,也不至于夸张到这个地步。这样的社会,就算无辜善良的黑人被警察们这样有事没事送进牢里,出来个个都成了杀人放火的好汉。在美国,如果有犯罪记录,工作,租房,上学,买车,开银行账户,申请信用卡,领社会福利方方面面都会受影响,好人被这么一折腾,哪怕就落了一个逮捕令在案被无罪释放,这辈子也被毁了一大半。美国虽然联邦有法律要求各地给司法部上报警察误杀的情况,但各地警察局根本不理睬,以至于司法部连一个像样的调查取样都做不到。奥巴马有没有权利干涉弗格森案件?陈平老师在文章中认为, 奥巴马搞了两件事,把整个事态进一步扩大了。按照正常程序,联邦制国家应该地方分权,州长是民主党,让州长管弗格森事件就行。但奥巴马不相信,派司法部部长去调查,还下令FBI参与调查。 那么究竟奥巴马有没有越权干涉州事务?首先,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这条修正案就是美国内战后通过的,目的最初就是保护黑人不受南方各州政府的欺压,一旦黑人的民权被州政府侵害,联邦政府将会介入。这个案子,迈克尔布朗怎么死的显然是一个疑团,他的生命是否经过了正当程序被剥夺了?警察开枪是否有正当的理由?这都不能单靠本地检察院,乃至该州政府去自查。死者作为美利坚合众国公民被打死,美国政府出面调查天经地义。这情况类似迈克尔布朗死在国外,美国领事馆还要问询一下,而所在国政府不能光说 这人死在我国就是我国内政 为由推诿过去的。12月3日,美国纽约大陪审团在一桩白人警察扼死黑人小贩加纳的案件中,同样宣布警察免于起诉。案发现场还有目击者拍了视频。纽约市长打电话请联邦司法部帮忙,联邦司法部调配纽约东区的联邦检察官负责联邦层面的调查。这和奥巴马介入弗格森案是一样的逻辑。纽约各级别官员都呼吁联邦介入,但联邦也只能查此案当中是否有侵犯民权的问题存在。因为刑事上不能一案两审的原则决定了,一旦大陪审团不起诉,这个案子就到此为止了。至于说,历史上最著名的案子,黑人世纪大案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陈平老师从此案件引申开来,认为 可以起诉政府,让政府破产 。事实上,嫌犯起诉政府也不是常态。美国刑事和民事是分开的,首先这个嫌犯得辩护成功无罪脱身,然后才能在民事案中起诉政府在执法中的不当问题。如果政府抓的程序和手段没问题,但仅仅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他也不能凭自己脱罪为由起诉政府的。而且美国刑事案95%以上都是通过原告被告之间的控辩交易达成认罪,能上庭辩论打官司的几率都是罕见,这95%的罪犯根本没资格起诉政府,剩下5%大部分也被陪审团定罪,真的能靠警方执法瑕疵脱罪的寥寥无几。算不算文化冲突?陈平老师说,弗格森案如果发生在欧洲,可能涉及文化冲突,发生在香港,涉及到是中国人还是香港人的文化认同。但发生在美国的白人警察和黑人死者之间,都是美国公民,都说英语,没有文化冲突,所以不应该闹那么大。这样的看法无法说服我。美国曾经号称文化大熔炉,但现在只算的上是文化色拉盘。大家一个碗里,青菜萝卜一清二楚,不会融到一起去了。虽然美国大多数人是信新教,但新教内部派系成百上千,黑人白人去的教堂都是风格迥异。有的教会只有成人可以受洗,有的教会认为同性恋是原罪,有的教会反对女性担任牧师,同一本圣经都有几十上百个译本,各个教派还有自己不同的解读,两个隔壁教会的成员天长地久恐怕对耶稣基督的认识都是天差地别。前几年奥巴马的牧师诅咒美国的一段视频传出来,说美国是黑人的地狱,抨击美国屠杀印第安人,反对轰炸格林纳达利比亚乃至广岛长崎,说美国支持以色列镇压巴勒斯坦,说美国911是自取灭亡等等。而这种对美国社会的抨击屡屡见诸美国黑人教会,这样的教会会和部分白人去的教会鼓吹十字军,仇视伊斯兰,推广民主福音的教会是一回事么?这样两个教派的人一起辩论,恐怕最后都要打起一架才肯罢休。虽然黑人白人都说英语,知道拜登给奥巴马当副手之前怎么评价奥巴马的么?拜登说奥巴马是一个没有黑人腔的总统候选人。而这实际上揭示了白人对黑人的态度,语言同样是区别人与人的标示,同样有高低贵贱之分。如果还有人不明白,可以推荐去看奥黛丽赫本的经典影片《窈窕淑女》,一口正宗牛津腔可是上流社会敲门砖。同样还有认同问题,就像前面所说的宗教流派各异。弗格森黑人社区对主流社会认同有多少?为什么美、英会输出恐怖分子到海外和自己的军队作战?他们都是说英语的美国英国公民么,却成为死敌,问题正在于没有认同。圣路易斯是美国种族隔离最严重的城市之一陈平老师说自己先看事实不做先验判断。不过谈及圣路易斯经济的那一段仍然缺乏准确性。圣路易斯是美国种族隔离最严重的城市之一,而随着黑人的不断增加,圣路易斯白人纷纷搬走。先是从市区搬去市郊,再从市郊搬去远郊,1950-1970年黑人民权运动最风起云涌的时候,圣路易斯60%的白人搬走了,这就是所谓的white flight。圣路易斯人口五十年下降了五十万,从曾经美国第四大城市,西部开发的必经中转站沦落至今仅能排21位。更可怕的是,不仅白人逃走了,有能力的黑人也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跑光了。而即便如此,圣路易斯的白人还是得到偏爱,这从最近这次暴动警方的反应可以看出来。弗格森镇两条抗议的主干道,一条是有着白人餐馆和店铺的历史老区,不仅因为假日装灯结彩,还是警方重点保护的对象;而另一条则尽是黑人一元店理发店,而打砸抢基本发生在这条警察不管不顾的区域,而我们照片上看到火光冲天的地方就是这条街。黑人区基本没有什么小企业,有的只是当铺、抵押贷款等不创造价值的行业。而因为商业惨淡、政府税收紧张,结果基础设施进一步恶化,社区建设趋于停滞,黑人聚集的北圣路易斯更是跟荒芜的底特律不相上下。这里不会大破大立,损毁了就这样了,一个连破窗理论都运行不下去的地方,经济怎么会有活力。就算是横向对比其他中西部大城市,圣路易斯的就业和收入也是非常的糟。根据圣路易斯本地刊物Saint Louis Business Journal引用圣路易斯美联储分行的数据,2013年比2010年的就业增长:圣路易斯1.8%,堪萨斯3.5%,印第安纳波利斯6.8%,纳什维尔10.1%,而全美平均增长为4.7%。2013年比2010年的收入增长:圣路易斯3.9%,堪萨斯3.3%,印第安纳波利斯4.6%,纳什维尔6.1%,而全美平均增长为3.5%。圣路易斯已经走上底特律的老路,成为美国 人口减少最快,去工业化速度最快,种族严重隔离的都市区 (语出彭博社采访)。弗格森当地的情况其实在黑人区里面算是不错,是中低收入人群为主,当地也有爱默生公司、密苏里大学,医院乃至制药公司,附近还有波音的厂。可就这样一个区,警方执法尚且黑白分明,其他更糟的区就不要说了。也怨不得整个圣路易斯乃至密苏里会陷入一团火海。而更糟的是,因为基础建设持续恶化,圣路易斯已经成为全美通勤时间最长的地区,而上面这些企业正在逐渐搬出圣路易斯。正如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的教授Todd Swanstrom所说,对于年轻黑人男性,这里没有工作也没有机会。从2000年起,弗格森的中位收入下降30%,仅有36000美元,而布朗居住的区的中位收入只有27000,而该地区仅有一半黑人有工作,布朗当年就读的高中则因为教育质量太低被州政府取消了认证,十四年间该地区贫困人口翻了一倍。不过正如陈平教授说的,这不是法律问题,而美国人也不认为这仅仅是法律问题,这显然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