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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西刑初字第0003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春香,女,43岁(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石涧镇林庄行政村汪庄自然村018号。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7月20日被羁押,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1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春香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春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春香伙同刘春霞(另案处理)于2006年7月20日10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地铁站西南口外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时被抓获,当场起获“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0张、“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10张,经鉴定上述60张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满仓、周桐、刘春霞的证言、赃证物照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春香出售伪造的发票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春香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万春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春香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0日起至2007年3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军


二○○七 年 一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朱 小 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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