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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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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定义、量刑】

添加时间:2016年12月22日 来源: 天津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dqbhls.cn/
刑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向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贿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单位向单位行贿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单位,是指任何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单位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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