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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分析及案例 企业家十大高风险罪名及犯罪风险点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Tags: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分析及案例,企业家十大高风险罪名及犯罪风险点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分析及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概念界定





1、定义: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中,盗窃,是指以自认为不被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使用人、保管人等发现的方法秘密窃取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所盗窃的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还可以是自己以秘密的方式加以复制如偷拍、偷录等。利诱,是指以高薪、金钱、物质、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户口、调动工作、就业、学习、留学等物质或物质性利益甚或女色等为诱饵使了解商业秘密的合营者、保管者、知情人等向其泄露商业秘密,如提供原件或复制件,口头、书面告知其内容。胁迫,是指以杀害生命、伤害身体、加害亲属、毁坏财产、揭露隐私、损害名誉、解除职务、克扣工资、开除工作等相要挟、恐吓,致使商业秘密的知情者向其泄露商业秘密。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则是指除上述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诸如抢劫、窃取、骗取等不正当手段。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只要通过其行为能让他人了解,获知商业秘密,不管其方式如何,都应以披露论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必须是通过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即使有披露或者使用行为,也不能以本行为论处。如捡拾了商业秘密材料,或者因工作如打印商业秘密,参与决策、讨论、咨询,进行监督、管理而获取的商业秘密,即使有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行为论处。构成本罪,应属于第;3;种行为方式。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属于上列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亦应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如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其中,他人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掌握秘密的人违反了约定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仍决意使用应对之以此种行为论处。还应指出,实施该行为,还应以其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由于上述;3;种行为方式所得。否则,也不能以本行为论而按本罪治罪。




企业家十大高风险罪名及犯罪风险点

一、企业家没有刑事风险防范意识或者低估刑事风险


1.重民事风险轻刑事风险


目前企业的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主要关注的是诸如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法律风险,对刑事的法律风险往往疏于防范。




2.;只要对GDP贡献比较大,相当于买了免予刑事风险的保险


一些地方政府追求GDP,企业只要在本地GDP贡献比较高,对地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有点违规行为地方政府有时会睁只眼闭只眼。很多企业家形成一种侥幸,只要对GDP贡献比较大,相当于买了免予刑事风险的保险。这样的种种心理导致我国企业普遍对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不重视,很多企业家不懂法律,也没有法律意识,长期游走于刑事法律风险的边缘。


3.;用钱可以免灾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制度不健全,很多领域都处在“摸着石头过河”阶段,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一些胆大的人敢为天下先,靠猛打猛冲闯出一条“血路”。但是随着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较高的层次,有关制度的逐步建立、健全,模糊地带越来越少了,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潜规则”正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过去人们不以为意的做法,现在就有可能是违法甚至犯罪了。同时,由于腐败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家还习惯于“用钱消灾”,风险过大。


4.国有企业缺少应有的监督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里,国有垄断企业大都具有不受国家、社会控制和监督的“自行分配”机制。它们一定意义上固然保证了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国家产业战略的方向,但相伴而生的一个副产品就是同时创造了强大的利益群体。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这一点永远不会改变。试图依靠内部条例和道德自律来约束国企高管手中的权力,难以奏效


二、企业家十大高风险罪名


1、贿赂犯罪


受贿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国企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罪名。与民营企业家不同,国企老总们代表国家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其权力行使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正因为如此,国企老总们利用合法垄断的优势,陷于钱权交易的风险较高,受贿罪是他们所面临的首要风险罪名。但另一方面,当民营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有权与管理权出现分离时,民企高管的受贿现象也开始显现。


2、非法集资类犯罪


非法集资类犯罪是社会关注度最高、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一方面,银行贷款政策不利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合法融资渠道狭窄,资金需求缺口巨大;另一方面,股市持续低迷、房市调控、CPI高位运行、银行存款负利率等因素叠加,致使民间资本保值压力增大,急需投资渠道。在民间资本市场供需两旺,而相关疏导性制度安排又缺失的情况下,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


3、侵吞资产类犯罪


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制约,面对自己管理、经手、支配的企业财物,总会有人动心。无论国企还是民企,严格的财务及资产管理都十分必要。事实上,民企发展必然经历“个体户”向现代公司的转型,作为“法人”存在的公司必须向社会独立承担,公司也因而具有了“公”的性质,上市公司在这一点上表现尤为明显。以此为背景,发生在民企的职务侵占犯罪,特别是民企老板、投资人的职务侵占犯罪将会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点。


4、欺诈类犯罪


欺诈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发生率最高的犯罪类型。企业家犯罪作为智力型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方式上更多地表现为围绕经济利益“智取”而非“力夺”。欺诈类犯罪居多,符合该领域人群犯罪的一般规律。由此,防欺诈也成为商战中的要务。


5、挪用类犯罪


挪用类犯罪的查处率通常低于贪污、职务侵占等侵吞资产类犯罪的查处率,相当比例的挪用行为因事后归还而未被发现或追究。然在充满商机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真正价值在于使用、流转而非简单的持有、占有或所有。一次短期的资金周转就有可能带来巨额利润,资金的使用权在相当程度上比资金的所有权更有价值。高收益和相对较低的被查处风险,使得挪用类犯罪无论在国企还是在民企中都较为常见。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民营企业作为经营性经济实体,有固定的员工,有组织结构,有一定经济实力,往往也有地域或行业影响,并且在现行体制下难免与有关公职人员有些关系。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又出现某些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在认定标准又掌握不够严格的情形下,该企业从形式上看,就较容易齐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涉黑犯罪构成的这一主体特征,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立法的科学性值得进一步审视。


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有的犯罪企业家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专门聘请开票人员、财务人员,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对外承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涉及虚开金额数动辄上亿,造成数以千万计的国家税款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现专业化、企业化、规模化趋势。


8、出资类犯罪


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在设立之初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实践中并非少见。


9、重大事故罪


工程质量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安全生产问题无小事。一旦发